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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

    发布时间:2024-01-22 15: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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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24年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投资和建设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实施节能改造的数据中心,项目备案和节能审查等手续齐全;

      3.项目建设地在本市,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且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具备纳统条件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应进行纳统;

      5.项目截至申报之日已竣工,且竣工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主体名称与数据中心合规手续所有者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二、2024年北京市  1.项目支持范围

      节能技术改造包括数据中心改造、综合节能、供热制冷系统节能、供配电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绩效要求

      项目年节能量应不少于100吨标准煤。适用现行节能量核证方法学的项目,应登录“北京节能潜力评估与节能量核证平台”(以下简称“BMVP平台”,网址:114.255.132.172:8081/app/login),复核项目节能量。不适用现行节能量核证方法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科学合理的项目节能量核算证明材料。

      三、2024年北京市  1.支持标准

      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其中,项目实施主体达到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标准,或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30%;其他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纳入奖励范围总投资的25%(投资认定范围详见附件3-1)。同时,按照核定的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不超过12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拨付方式

      项目申报时未正常运行满1年的,申报当年拨付50%奖励资金;待项目正常运行满1年且通过复核后,拨付剩余50%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时已正常运行满1年的,申报当年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四)申报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加盖公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版(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3-2);

      2.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附件要求编制,扫描图片清晰可辨;

      3.利用BMVP平台复核节能量的项目,应提供BMVP平台节能量复核报告。

      四、其他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投资和建设主体应为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建设地在本市,项目符合本市产业政策要求,手续齐全,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具备纳统条件的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应进行纳统;

      4.项目截至申报之日已竣工,且竣工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二)项目支持范围和绩效要求

      1.整体原则

      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应为实现申报单位生产过程减污、节水、降碳、清洁生产等绿色低碳效果。环保和节水设施“三同时”项目、超标排放治理、污染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实施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如项目建设内容有相应绩效要求,项目应同时满足绩效要求。绩效核算应以项目实施前相关情况为基础,在同等条件下对项目实施前后情况进行对比测算。绩效核算应科学合理,依据充分。应当优先采用项目运行后的实测数据测算项目实施效果,如需测算理论值,计算方法应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并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2.具体支持范围及绩效要求

      (1)节水

      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或使用污水、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项目实施后节水量或减少新鲜水使用量应达到500立方米/年。支持企业实施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项目,项目用水量应达到500立方米/年。

      (2)污染减排

      支持企业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式实施污染减排。项目实施后,应减少各类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总量达到5吨/年,或减少单项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危险废物产生或排放量达到1吨/年。

      (3)降碳

      支持企业实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包括建设光伏、光热、风电、地源热泵、污水源或再生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在此基础上建设多能互补的绿色智能微网项目;支持企业实施以工业领域为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示范项目和新型储能综合示范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碳捕集、封存与利用项目。支持企业实施锅炉、窑炉、其他生产设备设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货运车辆电气化等化石燃料替代项目。

      支持企业实施其他降碳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年减少各类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下同)产生或排放量达到200吨二氧化碳当量(通过节能改造实现降碳的项目应视为节能项目)。

      (4)清洁生产

      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资源节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项目实施后应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原料)使用或排放量达到2吨/年,或减少新污染物(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为准)使用或排放量达到2吨/年,或减少主要原辅材料使用量达到10吨/年。

      (5)基础能力提升

      支持企业深入推进绿色化、数字化融合发展,建设能源和资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地下管网漏水检测系统、污染物排放智能监测管理系统、碳排放智能监测管理系统等。支持企业提升计量能力,项目实施后相应厂区、车间或生产线能耗、水耗或碳排放监测达到三级计量要求。

      以上就是2024年北京市绿色低碳发展项目奖励具体内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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