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开始申报
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开始申报,以下是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等内容。
一、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3.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
5.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
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
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
4.《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分表》(附件3)所列评审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
三、 (一)申报
申报单位需要在5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齐全,包括孵化基地的基本信息、运营情况、服务内容等。
(二)审核评价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6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在核查通过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如果初审通过,申报材料会报送至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三)公布
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